物流公司財務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問:我公司是物流公司,與餐飲公司的股東完全相同,持股比例也相同,現在餐飲公司從銀行借款1000萬元,全部由物流公司使用,銀行利息單開給了餐飲公司,現在物流公司以相同的利息金額支付給了餐飲公司,請問:物流公司可否直接用銀行給餐飲的利息回單做財務費用稅前扣除,可否按照財稅字{2000}第7號文規定執行。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7號)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同時規定,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根據以上兩個文件的規定,統借統貸前提條件是: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因此你餐飲公司應具備企業集團公司及下屬財務公司這樣機構條件,符合條件可以按財稅[2000]7號)規定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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