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員工購買的意外傷害險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不包括再保險合同)按保險費的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給員工購買的意外傷害險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