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掛賬3年以上的應付款項轉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否合理
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如果是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公司能證明跟債權人每年有函證對賬,還有業務往來應付款項需要償還的,則不應該轉收入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