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遞延納稅政策,是由扣除義務人履行備案后代扣代繳個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第一條、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以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并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
第二條、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第八條、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于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享受財稅〔2015〕41號規定的個稅遞延納稅政策,個稅是由個人履行備案后自行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