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購農作物秸稈后破碎,然后出售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修訂)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2008 年版)
第二條第(三)項 牧草類初加工
通過對牧草、牧草種籽、農作物秸稈等,進行收割、打捆、粉碎、壓塊、成粒、分選、青貯、氨化、微化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塊或草餅、草顆粒、牧草種籽以及草皮、秸稈粉(塊、粒)。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收購農作物秸稈破碎后出售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