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形成的下腳料未對外銷售,是否沖減研發費加計扣除的金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第二條第(七)項規定,明確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沖減研發費用的時點。97號公告明確了特殊收入沖減的條款,但未明確在確認特殊收入與研發費用發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的處理問題。本著簡便、易操作的原則,公告明確在確認收入當年沖減,便于納稅人準確執行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和解讀,研發形成的下腳料未對外銷售,不需要沖減研發費加計扣除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