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數電票抵扣進項稅額是否需要勾選
答:《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2023年第3號)第二條、帶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字樣的數電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相同。
第十條、試點納稅人取得帶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電子客票”字樣的數電票、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等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如需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確認用途。非試點納稅人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使用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功能。納稅人確認用途有誤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