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將種植的油葵榨成油對外銷售,是否免征增值稅優惠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注:自2018年5月1日起降為10%,自2019年4月1日起降為9%):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上述貨物的具體范圍見本通知附件1。
財稅〔2017〕37號附件1《適用11%增值稅稅率貨物范圍注釋》
第一條規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并包括掛面、干姜、姜黃、玉米胚芽、動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
第二條規定,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上述貨物的具體征稅范圍暫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并包括棕櫚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欖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由石油伴生氣加工壓縮而成的石油液化氣、西氣東輸項目上游中外合作開采天然氣、中小學課本配套產品(包括各種紙制品或圖片)、國內印刷企業承印的經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印刷且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境外圖書、農用水泵、農用柴油機、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三輪農用運輸車、密集型烤房設備、頻振式殺蟲燈、自動蟲情測報燈、粘蟲板、卷簾機、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動物尸體降解處理機、蔬菜清洗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二條規定,植物油是從植物根、莖、葉、果實、花或胚芽組織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為原料生產的混合油。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種植的油葵榨成油對外銷售,不屬于銷售自產農產品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屬于銷售食用植物油,一般納稅人適用9%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