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生外幣交易,能否采用上月末的匯率作為入賬匯率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第十條規定,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應用指南》第一條規定,根據本準則規定,企業在處理外幣交易和對外幣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反映;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企業發生的外幣兌換業務或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事項,應當按照交易實際采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是指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采用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企業通常應當采用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匯率變動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進行折算。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發生外幣交易,初始確認時不能采用上月末的匯率作為入賬匯率,通常應當采用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匯率變動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進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