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自行建造商品房對外銷售,開發成本是否改為合同履約成本
答:《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號)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根據上述規定,確認合同履約成本,不屬于存貨準則的規范范圍,房地產企業自行建造商品房對外銷售,“開發成本”科目不能改為“合同履約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