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內的母子公司能否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企業集團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9號)規定,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的平穩實施,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2007年12月31日前經國務院批準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具體名單見附件),在2008年度繼續按原規定執行。從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集團一律停止執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集團內的母子公司不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