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開免稅發票,2月5日開1%稅率的發票,是否可以
我公司從小規模納稅人那購買的A商品, 2023年1月2日給我開的免稅發票,2月5日給我開的1%稅率的發票,是否有哪個發票是開錯了?需要退回重開嗎?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財稅2023年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依據《2023年新出臺三項增值稅政策即問即答》:“2.我公司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1月3日,自行開具了4張免稅發票已交給客戶,請問如果我公司要享受減按1%征收增值稅政策,是否必須追回上述免稅發票?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如果您符合上述規定,可以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發布前已開具的免稅發票無需追回,在申報納稅時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五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發布后,納稅人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綜上,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在財稅2023年1號發布前(2023年1月9日)已開具的免稅發票無需追回,在申報納稅時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可;在財稅2023年1號發布后,納稅人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所以,貴公司收到的2張發票都是正確的,無需退回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