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農產品送貨上門,提供的運輸收取的運費是否要交增值稅
我們銷售自產的農產品,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優惠,銷售農產品送貨上門,提供的運輸收取的運費是否要交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依據上述規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在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運輸服務,應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由于銷售自產農產品是免征增值稅,因此混合銷售中的運輸服務也適用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