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計入職工福利費,可否稅前扣除
我公司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計入職工福利費了,稅審說該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為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的職工醫療費用可以作為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因此對于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其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已實行醫療統籌(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企業,其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