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產貨物銷售給保稅區的企業,收取人民幣可否享受出口退稅
國內企業將自產貨物銷售給保稅區的企業,沒有收取外幣,收取的是人民幣可以享受出口退稅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視同出口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五條規定,出口企業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以人民幣結算的,可申報出口退(免)稅,按有關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時,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憑證。
國內企業將自產貨物銷售給保稅區的企業,符合上述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收取的人民幣可以享受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