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研發的項目結轉無形資產的時點是在項目完成結束時嗎
公司自主研發的項目結轉無形資產的時點,是在項目完成結束還是在取得證書時?
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
“第十三條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本準則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于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從研發支出轉入無形資產的時點即為上述的“達到預定用途”的時點。對于該時點的具體確定原則,企業會計準則中并無明確規定。
實務中在判斷開發支出資本化結束時點時往往存在一個誤區,即過于看重獲取政府等外部機構頒發的權屬證書、認證證書等,以這些證書的獲得作為開發支出資本化的結束時點。對于該認識誤區,應注意避免。因為事實上,獲得外部機構頒發的此類證書,通常只是表明企業對這些研發成果的權屬獲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作為停止資本化和開始無形資產攤銷的標志。應該以研發完成達到預定用途的時點將研發支出轉入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