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省的施工項目,是否必須要到當地預繳增值稅
在外省的施工項目,是否必須要到當地預繳增值稅,如果沒有預繳會有哪些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依據上述規定,貴司在外省的施工項目需要在施工地按規定預繳增值稅,沒有按規定預繳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