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全電農產品銷售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時是否需要確認用途
四川省企業取得四川省企業開具全電的農產品銷售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時,是否需要在發票平臺確認用途?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6號)第一條、自2022年10月28日起,在四川省的部分納稅人中試點使用全電發票。試點納稅人范圍為:2022年10月28日前設立登記的已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納稅人;2022年10月28日起新設立登記的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納稅人。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納稅人暫不納入試點范圍。
第十一條、試點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對符合規定的農產品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用途確認,計算用于抵扣的進項稅額。其中,試點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確認功能,在生產領用當期計算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四川省企業取得四川省企業開具全電的農產品銷售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時,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確認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