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普票時必須填寫個體戶的納稅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嗎
企業給個體工商戶開具普通發票時必須填寫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上述規定的企業不包含個體工商戶,因此,企業給個體工商戶開具發票時“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可以不填寫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