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紅字發票是否需要申請紅字發票信息表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紅字發票是否需要申請紅字發票信息表?
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2.消費者已經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復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注銷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根據上述規定,開具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不需要申請紅字發票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