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手機和酒送給客戶,購入時是否需要作為庫存商品核算
購買手機和酒送給客戶,購入時是否需要作為庫存商品核算?
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第三條規定: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 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參考《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相關規定,企業采購用于廣告營銷活動的特定產品,向客戶預付貨款未取得商品時,應作為預付賬款進行會計處理,待取得相關商品時計入當期損益(銷售費用)。企業取得廣告營銷性質的服務比照該原則進行處理。
依據上述規定來看,購買手機和酒用于送給客戶,購入時不能作為庫存商品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