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的增值稅在項目地還是在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我公司是江西的房地產企業,一般納稅人,預繳的增值稅在項目地還是在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另參考《江西國稅營改增問題解答(九)》
四、房地產業
19、房地產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房地產項目,收取預收款時應當在機構地還是項目地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應當開具何種票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第十條和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按照總局有關會議精神,“主管國稅機關”為房地產項目地主管國稅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