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返還款在計算繳納土增稅時需要扣除嗎
安徽的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返還款在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時需要從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中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是指納稅人依據有關土地轉讓、出讓合同、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以貨幣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項。依據有關土地轉讓、出讓合同、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政府或有關單位、部門以扶持、獎勵、補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還、支付、撥付給納稅人或其控股方、關聯方的金額應從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剔除。
根據上述規定,安徽的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返還款在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時需要從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