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過程中發生的保險費、運費和裝卸費等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在2021年3月份外購了一批疫情物資,捐贈給了公益性組織,捐贈過程中發生的保險費、運費和裝卸費等相關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注: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上述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疫情捐贈物資過程中發生的保險費、運費和裝卸費等相關費用,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但注意不能稅前重復扣款,即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