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發現多繳了稅款,多繳的稅款超過了3年是否可以申請退稅
納稅人發現多繳了稅款,多繳的稅款超過了3年是否可以申請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發現多繳了稅款且時間超過了3年不可以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