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小、微型企業,是否可以適用留抵退稅的優惠
從事批發的A企業2021年年末增值稅銷售額為4000萬元,從業人員50人,按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A企業不符合小、微型企業,是否可以適用《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的留抵退稅的優惠?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稅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六條規定,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 所以,批發行業的A企業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中規定的營業收入的指標判斷是否屬于小微企業,不考慮從業人員的數量。A企業2021年增值稅銷售額小于5000萬元,在2022年可以按小型企業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