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商品房時繳納的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商品房時繳納的印花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作為“房地產開發費用”還是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三十七條對于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的審核中明確,應當確認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圍是否符合稅收有關規定。根據會計制度規定,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有關規定扣除,列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予以扣除。對不屬于清算范圍或者不屬于轉讓房地產時發生的稅金及附加,不應作為清算扣除項目。
參考廣東稅務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商品房時繳納的印花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實際操作中以當地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