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金融資產公允價時,如何按照成本價代表恰當估計
確認金融資產公允價時,什么情形下企業可以按照成本價代表其在該分布范圍內對公允價值的恰當估計?
依據《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1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21]32號)規定:“企業在對權益工具的投資和與此類投資相聯系的合同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以下簡稱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相關規定,基于初始確認日后可獲得的關于被投資方業績和經營的所有信息,當成本不能代表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時,企業應當對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僅在有限情況下,如果用以確定公允價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價值的可能估計金額分布范圍很廣,而成本代表了該范圍內對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的,該成本可代表其在該分布范圍內對公允價值的恰當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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