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企業出租營改增前的房屋,按什么稅率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企業出租營改增前的房屋,第一個月按9%計算繳納增值稅,第二個月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按5%計算繳納增值稅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九)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一般納稅人企業出租營改增前的房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按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但企業適用一般計稅按9%稅率繳納增值稅的,沒有規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的限制性規定。因此,一般納稅人企業出租營改增前的房屋,第一個月按9%計算繳納增值稅,第二個月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按5%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