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免抵稅額需要作為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嗎
【問題】
增值稅免抵稅額,需要作為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是否有文件依據?
【答案】
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