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哪部分的個人所得稅
【問題】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中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是哪部分的個人所得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第三條規定,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2021年10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二條對于“《公告》規定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包括哪些?”明確:《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
根據上述規定,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中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指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