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都丟失了能否要求重新開具
【問題】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都丟失了能否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都丟失了,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不能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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