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給客戶開具發票稅務機關處罰2000元,有這方面的規定嗎
【問題】
我停車場沒有給客戶開具發票,客戶向稅務機關投訴,稅務機關對我公司處罰2000元,有這方面的規定嗎?
【答案】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
根據上述規定,停車場沒有給客戶開具發票,客戶向稅務機關投訴,稅務機關對此處罰2000元,是符合相關稅收法規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