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開發的未售商品房是否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問題】
房地產企業開發的未售商品房是否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規定,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開發的未售商品房不需要繳納房產稅,但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