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單獨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問題】
分公司是否單獨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二條規定,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國家層面上并沒有分公司是否單獨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相關規定,可參考地方性的規定并與當地征管機關溝通確認。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轉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16]46號)第三條第三款:用人單位總機構和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機構所在地指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場所的所在地。
《省財政廳 省地方稅務局 省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于印發<湖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鄂財法規〔2017〕11號)第九條: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實行屬地管理。用人單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應分別在各自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