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員工私有車倆并簽訂合同,發生的費用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問題】
寧波一家企業使用員工個人的私有車輛,并簽訂了合同,內容包括油費、過路費、保養費等由企業負擔,請問這種情況下發生的費用是否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于2021年02月26日回復:“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綜上,企業使用員工個人的車輛,應在簽訂租賃合同并取得車輛租賃發票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油費、保養費、過路費等支出,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從上述回復來看,寧波稅務局要求簽訂租賃合同并取得車輛租賃發票是關鍵點,請貴公司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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