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季度預繳的企業,能否在第1、2季度申報研發費加計扣除
【問題】
2021年度,本企業為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能否在第1、2季度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申報研發費加計扣除?
【答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 的規定:“二、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綜上,貴企業只能在第3季度預繳申報時,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第1、2季度不可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