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2012年購買的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設備如何計算增值稅
【問題】
2012年期間公司(當時是營業稅納稅人)購買的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現在出售,如何交納增值稅?
【答案】
參考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四)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現行舊貨的政策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第二條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依據《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綜上來看,貴司營改增之前,購買的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現在出售,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