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納稅義務時間如何規定
【問題】
境內居民企業向境外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如何規定?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扣繳義務人發生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所以,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所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實際支付之日。扣繳義務人應在實際支付之日代扣稅款,并在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