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控系統技術維護費抵減增值稅的價格如何確定
【問題】
稅控系統技術維護費抵減增值稅的價格如何確定?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243號)第二條規定,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維護服務的有關單位(以下簡稱“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向使用稅控系統產品的納稅人提供技術維護服務收取的費用,由每戶每年每套330元降為280元;對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系統產品的,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技術維護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