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的運輸發票的備注欄沒有發運地等信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題】
企業取得的一般納稅人企業開具的運輸發票的備注欄沒有發運地等信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 規定 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企業開具的運輸發票的備注欄應填寫發運地等信息,沒有填寫發運地等信息則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