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是否免征附加稅費
【問題】
繳納消費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是否免征附加稅費?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只免征增值稅,不免征消費稅。
根據財稅〔2016〕12號規定,企業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因此,該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因該企業不免征消費稅,該企業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繳納。根據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目前各省對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減按50%征收,因此,該企業應減按50%計稅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