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發生研發費未享受加計扣除,可否在今年匯算清繳時享受
【問題】
我公司2018年和2019年發生研發費作為費用化支出,但未享受加計扣除,2020年也發生了費用化的研發支出,能否將2018年和2019年的研發費一起在202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加計扣除?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第4款規定,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因此,你公司2018年和2019年的研發費不能在202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加計扣除,應追溯至2018和2019年享受加計扣除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