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變更后房屋產權辦理變更是否要繳納契稅
【問題】
公司名稱變更后房屋產權辦理變更是否要繳納契稅?
【答案】
《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變動導致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更名不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771號)規定,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創集團受讓其26.62 %的股權而于2000 年更名為寧波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哈工大八達集團受讓寧波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 %的股權,企業再次更名為哈工大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權變動引起企業法人名稱變更,并因此進行相應土地、房屋權屬人名稱變更登記的過程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后相應的房屋權屬辦理變更,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需要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