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銷售的貨物2020年退回,匯算清繳是否可以沖減收入
【問題】
企業2019年銷售的貨物于2019年開具了普通發票,2020年因貨物退回于2020年3月開具了紅字發票,匯算清繳時是否可以沖減2019年收入?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跟據上述規定,企業2019年銷售的貨物在2020年退回應沖減2020年度的收入,不可以沖減2019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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