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丟失專用發票如果不報告稅務機關是否會存在風險
【問題】
企業丟失專用發票如果不報告稅務機關是否會存在風險?
【答案】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丟失專用發票如果不報告稅務機關,存在被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