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發現開具的專用發票有誤,可以跟客戶要回來直接作廢嗎
【問題】
我們給客戶開了銷售的專票,當月發現開具的專用發票有誤,可以跟客戶要回來直接作廢嗎?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