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的通行費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否抵扣進項稅
【問題】
企業實際發生通行費后,通過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
【答案】
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6號第三條:客戶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征稅發票。
第四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后,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所以企業在充值時沒有索取發票,待實際發生通行費后從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的征稅的電子普通發票可以通過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選擇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