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可在12月31日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問題】
建筑企業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案】
財稅「2018」33號: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所以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不屬于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