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可否在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退稅
【問題】
我公司屬于建筑企業,2017年由于在異地開展建筑業勞務,所以異地按0.2%預交企業所得稅,2017年度公司應納稅所得額是零,請問預交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在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退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五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因此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總機構匯算清繳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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